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目录》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