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应当按照下列条件组织成立《目录》审核专家工作组,审核《目录》拟调整意见:

(一)专家应具有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从业经验8年以上,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专家工作组审议《目录》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专家工作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为单数;

(四)专家工作组意见存在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五)专家与《目录》拟调整意见的相关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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