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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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