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每期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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