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