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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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