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第二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的扣除适用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