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七条

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