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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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