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