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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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