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