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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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