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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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