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