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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