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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