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