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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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