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