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