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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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