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