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