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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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