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数据质量重点评价各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向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上传的运政业务数据质量,以及支撑便民政务系统业务办理、数据查询、数据核验等业务的数据服务能力与质量情况,评价指标包括:

(八)上传规范率:上传的运政业务数据记录中,核心字段均规范的数据记录所占比率。

(九)上传及时率:上传的运政业务数据记录中,在运政业务办结后规定时限内同步更新的数据记录所占比率。

(十)对账差异率:部省两级运政系统数据对账发现的差异数据记录数量与该省份运政业务数据记录总量的比率。

(十一)对账整改率:收到对账差异数据整改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更新数据记录的数量与差异数据记录总量的比率。

(十二)数据归集率:按要求更新到便民政务系统的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数据中,业务办理主体数量与更新到部级运政系统中的业务主体数量的比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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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