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