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在便民政务系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请核对修正。公示期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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