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抽检系统中的数据,开展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及时消除区域性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