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抽查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规范工作行为,不得出现以下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一)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二)泄露抽查检验样品的有关资料;
(三)接受被抽查检验单位的馈赠;
(四)利用抽查检验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参与抽查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规范工作行为,不得出现以下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一)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二)泄露抽查检验样品的有关资料;
(三)接受被抽查检验单位的馈赠;
(四)利用抽查检验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