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复检处置第三十七条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