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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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