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检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

双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审慎稳妥转移样品。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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