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对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于做出书面决定当日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一)抽检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

(四)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

(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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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