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及授权书;

(二)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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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