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二条

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优先向检验方案中推荐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逾期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不再受理。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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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