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报告印发3个月后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情况。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通告发布满3个月后退还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收样品。逾期不配合的,样品可由检验机构自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