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寄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送达本辖区内被抽样单位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应送达至其代理人。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