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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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