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第二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