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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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