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第二十七条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