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规定的依据、项目、方法和工作要求执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