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

对存在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判定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并向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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