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按照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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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