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记录。抽样人员查阅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后,可以组织对该单位再次抽样或者追踪到其他环节抽样。相应单位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