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五条

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生产环节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从经营环节抽样的,一般在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从使用单位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库房进行;从互联网交易环节抽样的,一般在与线上一致的线下医疗器械仓库进行。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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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