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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