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