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检查抽样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机构抽样。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