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检查抽样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和抽查检验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制定机关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