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