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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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