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七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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