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第七条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