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