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