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4年9月10日发布的《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和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跨越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388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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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