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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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