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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