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